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福州华冠环保有限公司处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11-01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福州华冠环保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你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2FJJRXR)使用非全职人员宋居可(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7352343506230210;信用编号BH024410)作为你司的编制主持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宋居可供职你司期间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等问题,我厅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查,你司环评工程师宋居可,曾于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供职于你司并作为编制主持人出具相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另查明,宋居可自1996年至今一直供职于黑龙江省牡丹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其并非你司全职工作人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黑龙江省牡丹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宋居可工作情况说明及社保缴纳证明;2.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记载的宋居可作为福州华冠环保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
我厅认为,你司使用非全职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所提供的工作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我厅已于2024年10月11日将失信记分的事前告知书送达你司,告知了查明的失信事实、处理依据及拟处理意见,并告知你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你司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司予以失信记分8分。
对本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31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评司;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ywxx/hpsp/guanlidongtai/202411/t20241101_65567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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