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吉州破获一起非法贮存危废案
发布时间:2024-10-21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被告人黄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谢某金犯污染环境罪,执行有期徒刑4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久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至此,这起历时两年的危险废物非法贮存案结案。
“此案为吉州区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三部门联合办案且被法院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这一判决有力地震慑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吉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左晓华表示。
发现危废迅速固定证据
2022年8月25日,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吉州区樟山镇长亭口一号木棚进行巡查时,发现一个临时仓库内外堆满了用吨袋装的疑似工业固体废物。这些吨袋共有153袋,里面的物质呈黑灰色粉末状,还散发着刺鼻性气味。
“当时,仅凭肉眼我们就判定这是一起非法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案。”执法人员曾国忠说。吉州生态环境局迅速将案情通报给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并邀请他们一同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吨袋内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
2022年8月26日23∶00点,嫌疑人黄某生企图将仓库内的固体废物转运出去。幸运的是,由于群众及时举报,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三部门执法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制止,固体废物转运未成功。
为避免嫌疑人黄某生非法转移固体废物的行为可能导致证据消失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执法人员决定对黄某生非法贮存的固体废物进行查封扣押,并转运存放至某企业的危险废物仓库内。经鉴定,这些固体废物为工业铝灰,属于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类危险废物。
随着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部门的深入调查,黄某生非法贮存危险废物案的全貌逐渐清晰:2022年1月至7月期间,黄某生租赁吉安县某企业的废旧厂房贮存工业铝灰1493.66吨;2022年7月至8月期间,他又租赁吉州区某种植场仓库贮存工业铝灰572.35吨;2022年7月,黄某生租赁一号木棚贮存工业铝灰159.34吨。涉案工业铝灰总计2225.35吨,在查处之后,均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转运、处置。
2022年12月28日,吉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将黄某生非法贮存危险废物案移送给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铤而走险获取非法暴利
2225.35吨工业铝灰究竟来自哪里?随着调查的深入,执法人员发现这些工业铝灰均来自某县的一家企业,证据指向该企业一期车间承包方的管理人员谢某金。
吉州生态环境局污防股工作人员尹琪丹介绍,危险废物必须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首先要在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产废企业基本情况、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处置协议以及每次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运输车辆信息、处置单位信息等。
为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谢某金全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在明知黄某生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以每吨260元的价格委托其处置工业铝灰。
“我原本打算把转运的工业铝灰卖给水泥砖企业,但一时没找到买家,就暂时存放在各个仓库里。”黄某生供述时称,扣除运输成本、租赁费用和案发后的处置费,他在本案中的个人违法所得为34.5万元。
在这条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利益链中,黄某生获小利,谢某金得大利。曾国忠介绍,当时工业铝灰的市场处理价格大约1000元,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利润空间可达740元左右,经调查,谢某金的个人实际违法所得为150万元。
贪婪,让黄某生、谢某金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对土壤资源和大气环境造成损害。经司法鉴定,涉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19207.27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419207.27元提存到当地公证处。
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4月17日,黄某生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28日,谢某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黄某生、谢某金被逮捕。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4年1月22日和2024年7月12日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变更起诉。
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生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被告人谢某金明知黄某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危险废物交由黄某生处置,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刑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江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谢某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与前罪污染环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两年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谢某金退缴违法所得15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黄某生违法所得34.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生、谢某金对生态环境损失419207.2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4/10/21/art_42069_5037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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