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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0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沿海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各部门,华北督察局,华东督察局,华南督察局,东北督察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8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gdee.gd.gov.cn/hbxw/content/post_4506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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