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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记者会 介绍新通过的四部法规相关情况

发布时间:2024-04-06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张磊报道)4月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记者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和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四部法规的目的、意义、特色亮点等作了新闻发布。

  

  4月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记者会。田原 摄

  此次记者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在常委会会议后,第一时间就通过的法规召开专题记者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董晔林表示,今后这项工作将常态化开展。“这是加大法治宣传、为法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立法全链条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他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共九章五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全面规范新疆中医医疗资源配置、鼓励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强中药资源保护。《条例》为保障新疆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促进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健康新疆战略、更好保障人民健康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条,分为“总则”“规划与保护”“传承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为喀什古城保护和利用提供法治保障。《条例》重视古城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利用,贯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明确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规范保护职责,突出保护重点任务,体现安全为要等特点。《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涵盖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条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健全新疆社会信用体系,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共二十六条,主要明确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各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健全回收利用体系及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修改,此次修改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严格限制农田地膜的质量标准、明确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完善全链条监管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回收利用体系并推动残膜无害化处理四个方面。《条例》的实施,对持续做好新疆农田地膜管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助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xwzxzhxx/202404/d166347aab2d418d8dc512f17c85e7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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