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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开展2014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6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各区县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152号)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我市2014年环境统计年报及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4年环境统计年报及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联网直报基本工作要求保持不变,执行2014年环境统计年报报表制度,使用新版统计软件,请各区县做好相应更新工作。

  二、上报时间

  2014年环境统计年报初次汇总上报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

  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联网直报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季度后(1月、4月、7月、10月)的10个工作日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在2013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调查范围,重点调查单位总数量不得低于申报登记申报排污工业企业数量的85%。符合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况的单位均要纳入重点调查名录:

  1.2014年通过部、市、区环评验收的工业企业。

  2.2014年被上级或者本级重点督查过的工业企业。

  3.纳入国家和天津市重点监控名单的工业企业。

  4.进行过监督性监测的工业企业。

  5.2014年被各级环保监察部门处罚过的工业企业。

  6.有烟粉尘产生(排放)的工业企业。

  7.水泥粉磨站。

  8.使用锅炉(燃料类型含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等)的工业企业。

  9.列入重金属总量控制中期评估的工业企业。

  10.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石油化工新建工业企业、新建污水处理厂及新建固废(危险废物)处理场。

  11.纳入污染减排、大气行动计划等环保行动计划和规划的工业企业。

  12.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环境统计培训工作,掌握年报和季度直报技术要求和变化内容,组织做好填报单位的培训工作。各区县要组织总量、污防、监察、监测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单位确定、数据填报、数据审核等工作,落实部门联合会审要求。

  (三)各区县要参照环保部《国家级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审核方案与联合会审分工》加强对2014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质量的审核,特别要加强减排重点领域六厂(场)一车全口径核算数据、烟粉尘产生(排放)数据、污水处理厂总氮和总磷进出口排放浓度数据、与宏观经济发展数据和业务管理部门相关数据衔接等方面的重点审核,确保数据质量。按照环保部“一上定质量,二上定数据”的要求,对于初步汇总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逾期未报的区县,我局将派出工作组对接、约谈;对于严重影响全市环境统计年报数据质量的,我局将通报区县主要负责同志。

  (四)各区县要严守数据上报时间,在上报期限前将2014年环境统计初步汇总数据库报送至环境统计电子邮箱(邮箱:tjhjtj@163.com),同时将纸质版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报送至市环保局总量处。各区县接到环保部和市环保局审核意见后,要立即核实、校正数据,及时上报整改后的数据库。

   

   

   

   

                            2014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root16/mechanism/atmospheric_environment_protection_department/201412/t20141203_12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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